東南網3月20日訊(本網記者 潘賢利 通訊員 趙美緣)近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布2020年2月份終生禁駕的典型案例。 交警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具有以下兩種違法犯罪行為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禁駕:一是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請各位駕駛人引以為戒,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如發生交通事故,應依法履行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迅速報警、等候處理等法定義務,切記不可駕車逃逸、棄車逃逸或潛逃藏匿。 案例一: 2019年1月3日17時49分許,李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晉江市陳埭鎮蘇厝村機場連接線路段時,與舒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舒某重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30.50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李某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2019年11月18日3時許,陳某駕駛無牌正三輪普通摩托車從安溪縣安德物流圓盤往藍溪大橋方向行駛,途經安溪縣龍鳳都城信用社路口路段時,碰撞正在人行橫道通行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傷、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陳某逃離現場。 安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陳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安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陳某犯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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