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21日訊(本網記者 潘賢利 通訊員 邵宇)《泉州中心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將于2月1日起施行。據悉,電動車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以上,已滿16周歲且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該《辦法》對騎車逆行、打手機、超載等交通陋習,以及車輛加裝、橫穿馬路等方面,均予以限制和規定。 駕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據了解,《辦法》所稱中心市區,指豐澤區、鯉城區和洛江區的萬安街道。《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據交警部門統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合標電動車保有量883900輛。中心市區合標電動車706942輛,其中鯉城合標電動車388024輛;豐澤合標電動車248140輛;洛江合標電動車52488輛;開發區合標電動車18830輛。 《辦法》指出,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應當按照本省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據交警介紹,佩戴安全頭盔這項規定從公安部到福建省交警總隊都出臺了明文規定。《辦法》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都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去年4月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國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泉州各地公安交警部門也積極開展各種整治、宣傳活動,其中,勸導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成了“重中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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