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泉州市在全省率先研究出臺《關于穩妥有序推進鄉鎮(街道)賦權工作的若干意見》,通過積極探索構建“5433”機制,進一步明確基層賦權內容、落實基層執法隊伍保障、健全縣鎮執法協調配合和強化執法監督等,重點解決縣(市、區)在推進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和堵點問題,推動構建權責一致、程序規范、協同高效的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推動提升基層治理能力。 一、確定五類下放情形,解決好“分批賦權”的問題。按照“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的原則,根據鄉鎮(街道)發展水平和差異化、特色化以及實際工作需求,在省賦權《指導目錄》范圍內,劃分5類情形,分批選取下放基層行政執法事項,避免為了放權而放權。一是優先下放。對于高頻多發、易發現易處置、專業要求適宜,或與縣鄉“屬地管理”責任清單相關聯的行政執法事項“優先下放”。二是評估下放。對于涉及應急管理、危化品等事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以及專業要求高、執法難度大、鄉鎮(街道)暫無法承接、近三年零辦件量的行政執法事項,經充分論證后“審慎下放”。三是暫緩下放。對于繼續實行派駐體制所在部門涉及的行政執法事項,維持現狀“暫緩下放”。四是依法下放。對于生態環保、消防等部門的行政執法事項,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賦權申請,經市生態環境局、消防救援支隊審核論證,商市委編辦、市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按程序“依法下放”。五是整體下放。對于與基層日常工作關聯性較強或審批服務職責由鄉鎮(街道)具體承擔所涉及的行政執法事項,探索借鑒“一件事”集成套餐改革理念,推動各相關部門系統集成“整體下放”。 二、強化四種力量配備,解決好“人從哪來”的問題。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原則,探索整合執法資源、下沉執法力量、構建執法網格等方式,多維度強化鄉鎮(街道)執法力量資源配置。一是配齊配專執法人員。結合鄉鎮(街道)地域范圍、人口規模、執法工作量等情況,進一步加強執法人員配備,原則上各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的編制數應不少于7名(含法制審核員1名),并實行專編專用,全部用于配備與執法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專業人員。目前,全市163個鄉鎮(街道)的綜合執法機構共核定事業編制1133名。二是強化人員統籌使用。對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建立健全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的工作機制,切實賦予鄉鎮(街道)相應的統籌調度權和考核評價、人事任免建議等綜合管理權,強化對派駐機構干部日常管理的話語權。三是推動資源力量下沉。結合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大力推動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等各個領域執法力量下沉一線執法,確保各縣(市、區)用于基層執法的編制數不低于執法編制總量的80%。四是延伸基層執法“前哨”。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納入基層網格體系建設,調動村(居)級網格力量協助開展宣傳政策、配合執法、上報問題和反饋情況等任務,夯實執法工作基礎。 三、健全三項協調機制,解決好“上下聯動”的問題。按照“統分結合”管理模式,創新協調聯動方式,不斷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閉環”運行機制,提升執法效能。一是縣級平臺統籌指揮機制。由縣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基層綜合執法部門,牽頭抓總統籌協調指揮縣(市、區)直部門橫向之間及與鄉鎮(街道)縱向之間的日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具體負責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分流交辦、調度指揮、反饋督辦等事項,并承擔推進縣級綜合行政執法統一指揮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等職責。二是縣鄉執法聯動協同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縣(市、區)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落實本領域本行業監管工作,重點完善與鄉鎮(街道)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聯合執法、信息共享以及業務指導等工作制度,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鄉鎮(街道)建立和規范綜合行政執法協同機制,統籌管理轄區內行政執法活動,整合調配使用執法力量,需要其他執法主體協同的,報縣級綜合行政執法統一指揮平臺協調,實現鄉鎮(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的整體協同。三是執法聯席會商協調機制。由縣(市、區)司法局牽頭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處理推進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和熱難點問題,會商研討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的主體、程序、權限等業務問題,協商解決監管、處罰中有關管理、技術和法律適用問題。 四、構建三方監督模式,解決好“誰來監督”的問題。注重建立完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探索構建“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模式,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一是試行司法監督。縣(市、區)司法局發揮橫向的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協調牽頭抓總作用,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鄉鎮(街道)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注重加強基層司法所隊伍能力建設,發揮其對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的協調監督和法治保障功能。二是強化部門監督。按照“誰下放、誰監督”的要求,縣級賦權部門制訂賦權事項監管責任清單,進一步明確監管事項、監管對象、監督方式,并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的作用,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三是開展日常監督。鄉鎮(街道)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暢通監督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的舉報、投訴。健全執法決定事后公開機制,每年1月31日前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復議、訴訟等數據,并形成分析報告報縣級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