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8日,惠安縣紫山鎮村民陳大木和陳成(均為化名)的家屬代表來到紫山司法所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起羊群惹出的糾紛終于在訴訟前化解。 案情回放 2023年11月24日下午,陳成飼養的羊群逃竄到陳大木的農田里損毀了莊稼,陳大木發現后找陳成討要說法和索取賠償。由于意見不合,雙方由爭吵到產生肢體沖突,年過古稀的陳大木因此摔倒受傷,造成肋骨骨折,后經傷情鑒定為輕微傷。警方處理時,陳大木家屬強烈要求追究陳成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 因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陳成受到行政拘留15天。讓他無法接受的是陳大木家屬提出高達2.2萬元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賠償要求。陳成再三表示,自己患過大病村里無人不知,現還處于恢復期,實在無意滋事斗毆,況且互推造成對方受傷后,自己主動提出賠償并預付醫藥費,可對方還是不依不饒,以致他受公安機關拘留處罰,內心已是不平。對于陳大木家屬索要賠償時,陳成堅決回絕,并有魚死網破的念頭。 對此,陳大木整理相關證據,準備到法院對陳成提出訴訟,這將使事態發展更加復雜。隨后,派出所和村干部了解情況后認為,如果以訴訟方式尋求賠償難以真正化解糾紛,并有可能致矛盾進一步激化,于是請求紫山鎮調委會提前介入調解。 調解過程 接到任務后,紫山司法所老陳、老趙兩位調解員立馬展開工作,通過深入詳細了解案情和調取出警時的筆錄,分析了糾紛焦點,理清了調解思路:年近花甲的陳成患過大病,沒有經濟來源,且生性倔強,目前正處于情緒激動的心理時期,一時難做思想工作。于是考慮從他的家屬入手,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到造成對方傷害應承擔的責任,主動賠償,才能徹底化解糾紛。但工作開展并不順利,陳成家屬堅持認為,既然對方一味“逼”陳成吃”牢”飯,又支付了不少醫藥費,現在已互不相欠,并且以為調解是為偏袒陳大木一方考慮,于是極力抵觸。面對這樣的局面,調解員并不氣餒,而是一次次上門耐心等待,尋求溝通,終于其家屬被調解員的真誠所感化,同意聽聽對方的要求。 于是,調解出現了轉機。調解員與他們交談時,并不急于進入主題,而是通過嘮家常、關心陳成近年身體恢復情況,從而拉近距離,由此獲得信任感。而后因勢而導到這次羊群惹禍產生的糾紛,再征求他們對陳大木受傷的處理意見,勸導他們從情、理、法思考問題,并認真給他們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人或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87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者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耐心解釋《民法典》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相關法規,勸導他們認識如不依法賠償的話,對方通過訴訟索賠,不僅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資金應訴,最終可能擺脫不了敗訴的局面。如果坐下來和對方好好協商,說不定得到對方諒解而降低賠償要求,何樂而不為?聽完這番勸說,陳成家屬有所改變,表示只要對方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他們會認真考慮。 調解員和陳成家屬溝通有了進展后,又馬不停蹄地與陳大木見面。當陳大木了解來意,口氣十分強硬,撂下一句“不賠償,沒得說,法庭上見”的狠話。這時,調解員并不急于勸解,等他激動情緒慢慢平穩后,與他共同回憶兩家以前溫馨和睦的關系及平時事無大小的親切互動。興許受這些舊情的觸動,陳大木感慨道:“其實以前我們關系確實不錯,或許這次他不是故意傷害我。”這時調解員感覺時機成熟,趁熱打鐵勸導:“如果你堅持走訴訟途徑,誰也不會阻攔,但這樣可能會把雙方的關系推到不可挽回的地步,都是左鄰右舍,抬頭不見低頭見,何不各退一步好好協商,這樣你既能得到賠償又肯定得到鄰里稱贊,你掂量掂量。”聽了調解員真情的勸導,陳大木輕輕點頭表示認可。 在雙方態度有所松動的情況下,又經調解員多次勸解協調,陳大木不再“漫天要價”,陳成家屬也體現出誠意,使相關的賠償達成一致的意見,終于一起賠償糾紛在即將進入訴訟程序前止步。于是,在派出所、司法所、村干部等見證下出現本文開頭一幕。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民事糾紛案例,解決此類案件受害人的傷害賠償令人煞費苦心,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人民調解或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依法行使訴訟的權利,從而達到訴求目的。可這一解決方式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物力,又往往不能徹底化解矛盾,而采用人民調解,既能快速解決糾紛又能有效節約國家司法資源,達到徹底化解矛盾的效果。本文中的調解員能以情、理、法巧妙疏導糾紛雙方在訴前止步,并自愿選擇調解。通過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和調解技能說服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使矛盾化解,這種處理結果,不僅達到了較好的調解效果,也促進了社會和諧。(陳金枝 趙振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