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30日訊(通訊員 許美宣)童先生與李女士系同事,在相處過程中發展至戀愛關系,在一年的戀愛期間,童先生多次通過銀行卡、微信等方式給李女士轉賬幾十次,總金額12萬余元,并贈送黃金首飾、手表及手提包等物品。后雙方因為性格及其他原因終止交往,分手后,童先生要求李女士返還贈予的錢物,因為退還錢物的問題,雙方多次發生爭執。 為了解決爭執,雙方在家屬的陪同下到南安官橋司法所申請調解。在了解雙方的訴求之后,調解員先是勸解雙方當事人及家屬冷靜解決爭議,了解雙方關于退還錢物的意愿,并核對交往期間涉及的錢物明細,經雙方共同確認,轉賬款項總數為12.8萬元、黃金首飾3件、手表1塊、名牌手提包1個。 在調解過程中,童先生認為在與李女士交往時,一直有結婚的意愿,所以才贈予女方各種錢物。李女士表示雙方是和平分手,因為退還錢物問題才發生爭執,童先生在此過程中表現不理智,對自己的家庭生活造成影響。 調解員勸解說雙方在工作中互生愛慕才會發展成戀愛關系,即使后來因性格問題分手了,也應冷靜處置,不應采取過激行為影響彼此的正常生活。關于退還錢物的爭執,調解員解釋說關于戀愛期間贈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根據雙方的描述,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錢物大部分是基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予行為,應當返還,而其中的小額轉賬及有特殊意義的轉賬、日常生活的共同花銷無需返還。 最終在調解員的見證下,李女士退還了雙方戀愛期間贈予的錢物,雙方握手言和,童先生也表示今后不會出現任何過激行為、不會打擾各自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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